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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臺中市中等以上學校勤學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

{{ $t('FEZ002') }} 教務處|

說明:
一、依據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12年2月14日中市教學字第1120010818號函辦理。
二、受理申請期間自112年2月20日(星期一)起至112年3月20日(星期一)止,其程序如下:
(一)申請資格:設籍臺中市六個月以上者。
(二)符合申請資格者,請填妥申請書並備齊相關證明文件及導師證明,逐級核章後送請學校初審。各項證明文件如為影本,請學校於每頁核蓋學校證明章並加註「與正本相符」字樣。
(三)就讀學校初審合格後,由學校統一造冊,並將名冊電子檔逕寄臺中市立崇倫國中組長魏國鼎信箱(goodharumi@st.tc.edu.tw)彙辦。
1、請務必仔細核對學生姓名有無錯別字,以維護學生領獎之權益,如需造字,請於名冊備註欄註明。
2、公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倘設有國中部者,請區分高中部、國中部之案件並分別繕造名冊。
(四)請學校依申請學生成績高低順序裝訂相關申請表件紙本,逕寄臺中市立崇倫國中彙辦,寄件地址:40243臺中市南區忠明南路653號,信封上請註明「111-2臺中市中等以上學校勤學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」字樣,聯絡電話:(04)23712324分機722。
三、獎學金審核結果另函通知,未依規定程序申請(證件不齊、未經學校認定核章、逾期或個別申請者)視同資格不符,不另行通知補件,請注意辦理。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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